偷,从古至今都会存在的一个“职业”不过对于现在我们和平社会,这样的人也越来越少了,我们的国家这么大向来是却“人才”的,这不就继“打工哥”之后,又一位“奇葩”出现,自己是小偷被抓时受伤,竟然还索赔14万,那么随着小新来了解下究竟是怎么回事。
一个小偷,胆大的居然在白天的时候作案,不得不佩服这个人的勇气。
2016年3月19日,骆某人在南京江宁的一个小区内,见门口停放了一辆电动车和一个废旧的水龙头,正准备行窃电瓶的时候,无意之间被正在回家的钱某发现了,钱某就上去询问,没想到被骆某突然的推到了一旁,迅速的向一楼的楼梯跑去,见到有情况,钱某人就大喊:抓小偷,有小偷了。在骆某跑到一楼楼梯口的时候,被正在聊天的林某和陈某拦了下来,后涂某也听到了抓小偷的喊声,就赶了过来,期间,由于骆某激烈的反抗,三人合伙的把骆某按在地上,报警后,民警将骆某带到了审讯室,骆某对于自己当天所犯的事供认不讳。
三位帮忙抓小偷的被邻居们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好心人。
2016年3月20日,骆某在医院进行了治疗,报告称:“经诊断为第2-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”。
骆某认为自己所受的伤是因为当天抓自己的时候被殴打所致的,就向四人索要赔偿费,在索要无果后,就将四人告上了江宁法院,要求四位被告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,身体保养费等合计14万元。
一个小偷,还是在大白天作案被抓个现行,被物主和见义勇为的人当场抓获,没想到小偷竟然反过来索要赔款,遭到拒绝后,竟然将见义勇为的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和身体保养费。(我的理解应该是没有错)。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?是正当防卫,还是防卫过当?
小偷觉得自己是一名受害者,难道真的要赔偿他?本案有两个比较争议的焦点,第一林某和陈某在制止骆某的时候行为是不是构成防卫过当?对骆某的伤后是不是要承担赔付责任?
由于案发的时候,骆某实施的是盗窃的行为,电瓶是林某和钱某二个人的共有财产,公民的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,法律是允许公民们有正当防卫的权利,因此,法院认为,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行窃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正当防卫,防卫当中也无不当行为,对于骆某的伤不给予赔偿。
还有有一个焦点就是,涂某和陈某帮助了失主制止骆某的偷窃行为,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?是不是要对骆某的伤承担赔偿责任?
法官认为,涂某丶陈某制服了骆某的行为上是属于见义勇为,对骆某的伤后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综上,江宁法院一招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,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。
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,又一个正能量判“正当防卫”案例:不赔
在昆山“刘海龙反杀案”,被判决为于海明属于“正当防卫”不久,近日,又有一个正能量判“正当防卫”不赔的案例在南京发生。
据了解,窃贼骆某大白天作案,被物主和邻居制服,在这过程中受伤,骆某竟向其索赔。遭拒后,骆某将物主和邻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。
近日,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,法院审理认为,物主系正当防卫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另外两邻居系见义勇为行为,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9月5号媒体报道,两年前,2016年3月19号,在南京江宁某小区居民楼楼梯下方,骆某盗窃电瓶和一废旧水龙头,被回家的钱某发现,向前询问,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,迅速逃往一楼楼梯。
见此情况,钱某大喊抓小偷,此时,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,正在楼梯口聊天。两人在楼梯口一把拦下,邻居涂某也赶来帮忙,最终三人合力将小偷骆某按倒在地上,随后骆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。
询问中,骆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。
次日,小偷骆某称腰痛了一天,来到在医院治疗,经诊断,骆某“第2-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”。
骆某认为,他受伤是因钱某、林某、陈某、涂某,四人对他进行了殴打所致,因索赔遭拒,骆某将四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,合计14万余元。
法院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
小偷竟然觉得自己变成“受害者”,难道真的要赔偿他吗?
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,其中一个是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,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?
由于案发时,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。电瓶系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。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,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。
因此,法院认为,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,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,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另一个争议焦点是,涂某、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,是否对骆某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?
法院认为,涂某、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,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综上,近日,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,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,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。更多股票入门基础知识:http://www.agu100.com/